交通运输部:经营性道路收费累计禁超25年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4日 00:00 来源:
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重启
记者了解到,原国家交通部在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并规定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昨天,三部委联系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
三种情形禁转让收费权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链接:/keyun/2008/0904/article_3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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