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遏制和防范道路客运群死群伤事故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通知指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
通知要求,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客运企业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通知强调,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针对农村地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通知要求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通客车的农村公路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公安部门要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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