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客运经营者伪造票证可罚3000元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5日 00:00 作者:刘太金 来源:新法制报
4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部门获悉,交通运输部近日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后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重新发布。
据悉,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policy/2008/0905/article_3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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