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和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起草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6日面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划定了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即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参数配置)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其中,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合资企业可直接将合资各方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并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燃料消耗量数据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后获得,其中,进口汽车也可在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其新生产的或进口的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称,将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工作,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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