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办事规
第一条 按照《关于做好“贵阳避暑季”运输服务工作的通知》(筑运管客[2009]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春运、“贵阳避暑季”等旅游黄金周期间运输服务工作,广泛接纳社会车辆参与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我市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办事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非营运客车是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平时以自用为主,未办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车辆。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车;酒店、旅游景点内自用客车等。
第三条 贵阳市运管处客运征费所负责社会非营运车辆参与道路运输活动的审查、核准及牌证办理工作。
第四条 参与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社会非营运客车应当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干净卫生、服务热情。
第五条 社会非营运客车只能从事省内临时性旅客运输,不得从事省际班车、省际包车、省际旅游等跨省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 社会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经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车辆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达到三级以上技术状况。其车辆类型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车辆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赔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座;
(四)车辆应进行二级维护,并经检测合格持有《二级维护合格证》;
(五)其他需要达到的条件。
第七条 驾驶社会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与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
(二)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持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
(三)其他需要达到的条件。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需得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派指令,持包车或加班“客运标志牌”,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社会非营运车辆不得自行招揽运输经营业务,不得推诿敷衍执行运输任务。
第九条 处客运征费所应当配合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社会非营运车辆信息库。对服务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车辆纳入信息库中,供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运高峰期运力不足时使用。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一)社会非营运性车辆需要参与或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以车辆所有人的名义,书面向贵阳市旅游局和市运管处客运征费所提出申请。
(二)处客运征费所要认真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信息库。
(三)对发生运力短缺或客流增大时,经与市旅游局协商,可在信息库中抽调符合要求的社会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派遣运输任务前,应责成其与用车方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
(四)处客运征费所根据《包车合同》约定的线路为其办理适当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属于车站旅客积压需征用社会车辆开行加班车辆的,由处客运管理科统筹部署。
第十一条 社会非营运车辆可根据市场情况与保险公司充分协商,选择按月投保或分段保险等方式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降低运输成本。
第十二条 社会非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含技术等级评定与车辆类型划分)有效期为六个月,超期视为无效。车辆二级维护有效期按行业标准计核。
第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社会非营运车辆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资格:
(一)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情节恶劣的旅客投诉经查实的;
(三)发生私自接洽或接揽运输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504864(交通局客运征费所)
6503817(市旅游局质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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