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室、候车亭、司乘人员休息室等。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位置、面积、色彩、音量等还应当符合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安全和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关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二)在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或者向其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在站牌、候车亭和调度室等设施周边十五米内设置摊点;
(四)在港湾式停靠车站内、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
(五)非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电车占用公交专用道;
(六)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以及搭设管线、电(光)缆;
(七)在电车轨道两侧十五米内设置广告牌匾;
(八)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正常营运,损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车辆的行为。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营运时间、站点、车型及车辆数量等进行营运。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按规定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
(四)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车厢内配备装盛垃圾的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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