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专项核查办法核查节能汽车
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半年后,三部委出手完善推广体系。2011年11月22日,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再次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通过市场抽样检测等方式,核查节能汽车推广产品的产品标识等相关内容,如未达到标准,将被取消推广资格。
《办法》规定,三部委将通过市场抽样、样车检测的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燃料消耗量与推广目录是否一致等等。
按照操作流程,样车将由检测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并将根据结果出具《节能汽车推广燃料消耗量专项核查检测报告》。
据悉,样车的燃料消耗量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应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于104%,且不超过规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否则,将判定该车型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
此外,《办法》明确指出,没有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车型,将取消该车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并追缴汽车生产企业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而没有按要求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追缴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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