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版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Ⅴ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GB 17691-2001 的修订,与GB 17691-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ESC(稳态循环)、ELR(负荷烟度试验)和ETC(瞬态循环)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应用不同的试验工况;
—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OBD)或车载测量系统(OBM)的要求;
—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 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
— 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
— 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和附录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Ⅴ阶段的预告性要求,实施本标准的第Ⅳ、Ⅴ阶段标准,将分别提前12个月给予重新确认,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有关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的具体要求和检测规范将适时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下列标准:
GB 17691-200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部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5 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1 月1 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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