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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以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00:00 作者:孙艳黎 来源:互联网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被很多人称为“七一大限”。与之前的相关政策文件相比,这个“大限”究竟有哪些不同之处?


  动静结合 以公路安全保护为主线


  在新版《条例》出台前,我国公路管理部门执行的一直是1988年公布、200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版《条例》),该《条例》与2000年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4年公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公路安全管理体系。


  跟2009年实施的旧版《条例》相比,新版《条例》从名字上就反映出后者的侧重点不同。新版《条例》将沿用20多年的“公路管理”改为“公路安全保护”,足以说明其“总体内容贯穿公路安全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华曾如此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在内容构成上,新版《条例》由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组成。与旧版《条例》相比,新版《条例》专门开辟了一章“公路通行”,将旧版《条例》中没有提及的公路安全问题加以重点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


  同时,单独将“公路通行”列为一章,不仅强调了保障公路安全的必要性,而且跳出了公路安全静态保护的思路限制,第一次将动态保护加入进来,动静结合,有望更好地发挥保护作用。


  治超规定更全面


  新版《条例》中,对于超限的治理是重中之重。在新版《条例》公路通行一章中,从第三十条到第四十三条,共用14条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而旧版《条例》只在第五十六条有所提及。


  针对治超的规定,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在线解读《条例》时说道:


  《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同时还规定了超限运输过程中的公路安全保护措施等。总的来说,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建立了全面治超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


  在治超方面,新版《条例》与《规定》和《方案》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对超载超限尺寸、重量、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如何申领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方案》有步骤、分时间点地对治超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并设立了治超标准;新版《条例》则是侧重多角度、多层次地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全面规定,从源头到通行,层层把关,吸取许多现实治超经验,把原来忽略的问题或者不以为重的问题都上升到法规层面。规定越全面越具体,越便于正确执法。


  处罚明确、力度加强


  在法律责任部分,新版《条例》共有12条规定,数量上与旧版《条例》一样,但处罚更加明确。例如,关于超限的处罚,旧版《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而新版《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出,旧版《条例》只划定了责任范围,没有提到具体的处罚手段和处罚方法。而新版《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指代清晰,处罚明确。此外,与《规定》的5条法律责任相比较,新版《条例》也更全面、更具体,涉及的范围更广。


  其次,新版《条例》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旧版《条例》没有任何处罚数额的规定,而新版《条例》出台了许多量化的处罚规定,如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超载、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干扰逃避超限检测、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等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分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版《条例》对于超载超限的处罚不仅有金额上的,还有次数和时间上的限制。新版《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这就避免了以前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时,超限车辆往往只交罚款了事,以后继续超限超载的情况发生。并且,处罚力度的加强在第六十六条体现的更直接更有效。仅从这一点来说,新版《条例》是对《规定》的有力补充,使治超治限工作环环相扣,辅助《公路法》构成一个完整、立体的法律体系。

链接:/policy/2011/0729/article_32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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