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2012年1月14日消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尚未见到公开的政务公告,但交通运输部网站转发了《中国交通报》记者以“国务院多项优惠政策推进道路运输发展”为标题的新闻,为引起关注,将该新闻稿全文一字不漏但分段转贴如下:
“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购置税,
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
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
在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发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力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明码标价。
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禁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强行收取任何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议价地位和能力,促进合理运价的形成。
各级政府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
加大资金投入,将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
《通知》还对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完善运力调控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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