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问题牵动千家万户,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起实施后,各地也纷纷制定地方法规。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经出台,草案明确了教育、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应负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通行和乘车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学校与家长签安全责任书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
校车须配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必须配随车照管人员,对于照管人员职责,办法草案规定了五项内容: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报告校车服务提供者;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校车每半年检验检测一次
办法草案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同时,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校车遇窄路窄桥优先通行
办法草案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窄路、窄桥会车时,应当提前减速,缓慢通行。会车有困难或者不具备会车条件的,相对方向的来车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载有学生的校车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对于违法行为事后处理,办法草案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并对校车驾驶员出具《道路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校车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明、二级维护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非专用校车过渡期为四年
办法草案规定,违反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或不配备安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草案还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为4年。
办法中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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