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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00:00 作者:coach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7月25日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解读。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纳入全国范围“营改增”试点。本次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此次试点对交通运输行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2.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部分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


  为做好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现行试点政策进行了整合、调整。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调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政策。


  二是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政策。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政策。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项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政策。


  三是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是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的政策。


  五是对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时,《通知》明确了优先适用零税率。

链接:/policy/2013/0729/article_50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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