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校车财政给补助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中所说的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依托当地公交系统,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公交运行线路未覆盖的农村地区的校车服务给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校车财政补助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担。
市和区(市)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校车应建立管理台账
办法要求,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等。应当建立车辆、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建立车辆安全档案、乘车学生信息档案。应当选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其服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其中,学校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车辆及驾驶人资格、校车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行驶线路等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校车营运车辆属性、校车签订维修协议的汽修企业的资质审核等内容。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联合审查意见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批准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每半年进行一次安检
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青岛市及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许可专用章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许可专用章格式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严禁超出许可事项范围使用。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车载监控装置。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重大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记者从交运温馨校车公司获悉,目前,他们共拥有专业校车1700余辆,岛城专业校车数量在全国所占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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