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商用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用车、低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邮 编:100804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内容如下: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
第二章 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
第五条 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
第六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第七条 商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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