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全文)
(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商用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商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 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生产客车底盘准入的,应当符合《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6)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第十二条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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