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标准编制存在法律依据和程序问题
换句话讲,正在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校车”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装备停车信号臂等装置;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指示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第31条)。这项新的行政法规所做出的这些规定,没有说明其法律依据,且不符合现行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必须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编制《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否则,国务院法制办所编制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是无效的。
类似《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所面临的缺乏法律依据困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和《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送审稿)所规定的: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装备停车信号臂等装置等条款,也面临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保持一致性的问题,以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具体来讲:(1)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术语和定义中相关校车条款、(2)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整车中相关校车标识条款、(3)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器设备中相关校车标志灯条款、(4)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件中相关校车条款,这些修订都必须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修改单的形式批准并公告;否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客车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任何“校车”相关标准都是无效的。
这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问题,而是法规中实实在在的程序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已通过审查阶段的“专用校车”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可能在近期内颁布实施,尚需修订现行基础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条款,以及修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这是国家行政机制定行政法规和编制国家标准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也是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期待完善的学生运输安全条例和标准正式出台。
三、校车不能单独承载学生运输的安全之重,更重的是建立和完善学生运输安全法规体系
“校车”问题不是简单的车辆技术标准、交通运营行业管理或教育界的问题,正在制定中的《校车安全条例》法规和修订中的《专用中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程序问题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急于建立学生运输安全制度的良好意愿,但在国家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上却呈现出一种混乱状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制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标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却把学生运输安全的重任寄托在“校车"身上,误导《校车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设置“最高水平”,似乎只要把标准提高到“装甲车一般的结构水平”就可以确保学生运输安全,忽视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基本事实。
学生运输安全制度的建立涉及校车技术标准、车辆运营与维修、驾驶员选择与管理,以及道路交通法规、政府管理机构、财政补贴政策等许多方面。显然,“校车”不能单独承载学生运输的安全之重。客观地讲,“校车”就是配置一些特殊装置的客车,车身统一喷涂黄色作为一种标识,并配备一些警示和安全装置,以适应学生安全运输的特点。学生运输安全问题涉及学校规划布局、公共交通发展、校车使用对象、校车资金筹措、财政支持范围、以及校车运营模式等方面,因此,要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校车服务政策,作为学生运输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名称应当是《学生运输安全条列》或《校车服务安全条例》,而不该是《校车安全条例》。以学生运输或校车作为这一法规的主体,会导致不同的司法解释,仅从一般的学术上解读,前者更人性化,后者更加物质化。
校车(SchoolBus)是北美国家(美国、加拿大等)专门运送学生的客车,联邦和州(省)法律规定校车的设计特征与其它类型的巴士有区别,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要求校车喷漆铭黄色的车身并配备特定的警示和安全装置。美国的校车服务几乎都是免费提供的,只有5%的校区收取少量费用,主要由州政府为校车服务提供资助,2010年的资助金额为6,604,301,317美元、基本建设投资为297,687,174美元。全美拥有472,126辆校车,2,426,335,855个校车运营商,每天为公立学校的23,398,088名学生和私立学校的1,284,912名学生提供上下学的运输服务,校车的年运营里程为363,171,772英里。
校车制(Busing)是美国当代反种族隔离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政府用校车强行把学生运送到学校以实现黑白合校的目的,这项制度源自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学校委员会有责任以强迫性措施来实现黑白合校来加速废除黑白分校制度,现在的美国法典已禁止强制性校车制(第20篇(教育)第37章《学生分配与运输》第1652条规定)。
欧盟指令(ECDIRECTIVE)和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标准(JASO)中,没有单项或专门的校车法规与标准,但有专门的学生运输服务,其法规与标准就无从借鉴;分析美国学生运输法规与校车安全标准,可为制定中国《校车安全条例》法规和编制《校车安全技术要求》提供一套完善的参照体系。
美国法典(23USC402)授权各州制定公路安全项目,全国性的《各州公路安全项目指南统一指南》(UniformGuidelinesForStateHighwaySafetyPrograms),其中第17章为《学生运输安全》(PupilTransportationSafety),它为各州提供了学生运输的行政管理、标识与装备、运营(包括人员和车辆方面)、车辆维护及其它方面的基本安全指南框架。
在法规方面,正在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类似美国国会通过的《机动车与校车安全修正案》(MotorVehicleandSchoolBusSafetyAmendments),总统要求把学生运输安全水平提升到最高,该法案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编制联邦校车安全标准(FMVSSforSchoolBuses),直接推动在紧急出口、车内乘员保护、地板强度、座椅系统、车身和框架的耐撞性、车辆操作系统、挡风玻璃、车窗及燃油系统8个方面,建立或提高了校车安全标准,颁布了5项专门的联邦校车安全标准,引用29项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包括避免碰撞、耐撞性和碰撞后的标准),有的标准适用小型校车,有的标准适用大型校车,有的标准则适用所有的校车。
美国法典(49CFRParts393and396)授权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编制《联邦汽车客运安全规则》(FederalMotorCarrierSafetyRegulations,49CFRpart391)、编制《商用车驾驶员执照标准》(CommercialDriver‘sLicenseStandards,49CFRpart383);美国法典(49CFRPart605)授权联邦公共交通管理局(FTA)编制《校车运营》(SchoolBusOperations);这些联邦规则典章(CFR)为学生运输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支持,校车服务商、合同校车运营商和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分别适用相关条款的规定。
正在制修订的《专用中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主要参照4项专门的联邦校车安全标准(采标号FMVSS213、220、221、222和225)。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认为校车应当尽可能地安全,建立了公共巴士和校车都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标准”(MinimumSafetyStandards),且未禁止学校使用载客量超过10人的面包车(Van)出售或租赁作为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使用,有趣的是中国校车标准中居然出现“校车应为两箱式结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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