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四、发展重点
(一)整车制造
——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的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发展特种用途电动汽车、短途纯电动汽车;研究探索燃料电池汽车等。到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增程式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纯电驱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5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低于50公里。
(二)关键零部件制造
——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重点支持发展动力锂离子电池及其管理系统,突出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创新。大力发展锂离子电池正极、负极、隔膜和电解液等关键材料。跟踪研究车用超级电容系统、高可靠性低成本燃料电池与车用储氢或制氢系统,鼓励发展下一代高比能动力电池。探索多元化动力电池在电动汽车上的应用。到2015年,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15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元/瓦时以下,循环使用寿命稳定达到2000次或10年以上。到2020年,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公斤以上,成本降至1.5元/瓦时以下。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重点推进永磁电机及其控制器的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发展大功率车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模块等。到2015年,电驱动系统功率密度达到2.5千瓦/公斤以上,成本降至200元/千瓦以下。
——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器。结合整车产品开发,重点发展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加快开发混合动力多能源管理系统,推进车载信息系统、车用传感器和执行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
——先进传动技术。重点推进电动汽车专用机电耦合装置、减速器、电驱动桥的产业化,加快开发能有效提升电机及传动系统效率的动力合成装置及控制系统。
——电动化附件。重点推进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动空调和可用于能量回馈的电动助力制动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加快发展车用电子仪表、车用传感器等关键产品及其基础元器件。
——轻量化技术与产品。重点推进车用轻量化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加快开发轻量化底盘结构和轻量化车身结构。
——LNG汽车关键零部件。重点发展LNG储罐、LNG汽化器、控制器等。
(三)配套设施
——充电充气技术与设备。慢速充电设备、车载充电设备、大功率快速充电设备以及电池的快换技术及设备。鼓励研发充电设施接网、计量计费、监控等技术。推进与智能电网相融合的能量转换、充电、电池组检测维护技术与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鼓励发展LNG汽车加气设备。加快发展充电站、充气站的安全配套设备。
——车网融合技术。探索新能源汽车作为移动式储能单元与电网实现能量和信息双向互动的机制。
——配套设施建设。在主要商业区、住宅区和政府部门停车场配套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慢速充电桩,在城市主要干道和火车站、机场等场所建设公共快速充电场站,依托公交场站建立公交车专用的充换电系统。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的生产装备。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申报列入国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整合省内汽车目录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龙头企业向整车开发延伸,研究探索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授权等方式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目录资格。对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用于科研试验、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新能源汽车样车,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优化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研究纯电动汽车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减免措施。研究探索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场和部分繁华商业区划出一定比例或开设专用停车位,优先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并出台优先停车的具体办法。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充气设施建设的优惠措施,加快相关建设项目核准、国土预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工作的办理进度。出台电动汽车充电价格和LNG汽车充气价格优惠政策,制定分时段的电动汽车充电价格定价机制,引导消费者利用电网谷期时段充电。对在公众道路以外的场地(公园、工业园区、港区、旅游景区等特定范围内)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特种设备类《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可在省内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全省统一的区内机动车牌照。鼓励开展试点,探索解决省内部分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行业准入资格前的上路问题。各地在实施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等措施时,应对新能源汽车区别对待。
——开展政府采购与产品补助。出台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实施细则,将列入国家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车辆定编和资金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实施新能源汽车补助制度,鼓励和支持示范城市对本市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加强电池生产管理,电池生产的企业、日期、品种等明细应在电池上有明确标识。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收集、存储、运输、再生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逐步建立起以整车、电池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规范回收渠道。研究制定促进电池再制造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水平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型电池再制造企业与生产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方面形成合作机制。
(二)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率先取得突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和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开发、产业化、推广应用、充电充气设施建设、建立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体系等。积极组织申报国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争取与中央财政联合参股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三)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新能源汽车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完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示范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足本地情况,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促进产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整车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构建产业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形成协调有序、合作共赢的产业发展格局。
——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责任分工机制,加强对省直各部门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2015年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细化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各地尤其是示范城市新能源汽车工作及成效开展定期检查,并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奖励评比、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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